79.《法律的经济分析》:二十世纪的法学经典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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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法律的经济分析》:二十世纪的法学经典
〔美国〕波斯纳著
【作者简介】
波斯纳(1939~),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1939年出生于纽约,先后就读于耶鲁大学、哈佛法学院,并以优异成绩毕业。他于1963年取得律师资格,紧接着从事法律方面的实际工作。从1967年起,他先后到斯坦福大学和芝加哥大学任教,开始其学者生涯。1969年,正当“而立”之年的波斯纳便升任芝加哥大学正教授。3年后,他发表了第一部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同时他开始编辑《法律研究杂志》,该杂志与稍早创刊的《法与经济杂志》一起促成了“法与经济学”(即经济分析法学)研究学派的形成与发展。从1981年起,波斯纳转任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庭的法官,迄今为止,他一直致力于把自己的理论付诸审判实践,并且力图从处理案件的经验中提炼和发展自己的理论和司法改革设想。波斯纳的著述极其丰富,除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1972~1973年)外,重要的著作还包括《正义的经济学》(1981年)、《反托拉斯法——经济学的视角》(1976年)、《侵权行为法——判例及经济分析》(1982年)以及《法理学问题》(1990年)等。
【内容精要】
波斯纳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写作是建立在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这一信念的基础之上的。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的欲望是有限的。因而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即人是“自利的”。“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意味着人们会对“激励(incentive)”作出反应,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么他就会这样去做。从这一命题出发,波斯纳推导出经济学的三项基本原理:①需求规律;②替代价格或“机会成本(opportunitycost)”;③如果允许自愿交换,即市场交换,那么资源总会趋于其最有价值的使用。
普通法是波斯纳重点研讨的对象之一。在波斯纳看来,“普通法”一词像其他许多法律术语一样,意义不甚明确。它通常是指18世纪英国皇家法院所运用的原则体系,它主要是由法官作为审判案件副产品而创设的,并非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普通法还包括任何主要由司法先例形成的法律领域。作者宣称,他关心的主要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普通法的实体部分,它由三个部分构成:①财产权法,涉及财产权的创设和界定,而财产权是对有价值资源进行排他性使用的权利;②契约法,涉及促使财产权向最珍视它们的那些人那里自愿转移的问题;③侵权法,涉及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
波斯纳强调:为了理解财产权经济学,我们有必要首先把握经济学家关于静态和动态分析的区别。静态分析将经济活动的时间维度忽略不计,而把所有对变化的调整都假设为发生在瞬间。这种假设是不真实的,但它却常常富有成效。而动态分析与之不同,它通常比静态分析考虑得更复杂、更深入。
“交易成本”是作者在书中一再提及的一个论题,这一特点也体现在作者对公司的研讨之中。波斯纳首先对比了组织生产的两种方法:契约方法和企业方法。他强调这两种方法都是需要成本的,而公司主要是筹措巨额资本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的方法,是从商事和法律实践中发展而来的。现代公司的一大特色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股东并不管理或控制“他们的”公司,如同债券持有人也不管理或控制公司、信托受益人不管理或控制受托人一样。这三种人都享有投资收益,但也存在差异:股东和信托受益人比债券持有人更容易因经理人员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而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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